共同訴訟之爭議問題研究
(一)多數債權人共同提起之代位訴訟
1. 多數債權人間為何種共同訴訟類型?
通說: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實務:普通共同訴訟。
舉例:債權人甲與丁對債務人乙有A債權20萬,乙對丙有B債權20萬,當甲與丁代位乙向丙提起訴訟時,是何種共同訴訟?
合一確定?
通說:訴訟標的為乙對丙的B債權,訴訟標的一個,須合一確定,必要共同(民訴第56條),訴訟實施權分別享有,類似必要共同。
實務:訴訟標的為甲的(或丁的)代位權,訴訟標的2個,不須合一確定,普通共同(民訴第55條)。
2. 如債權人之ㄧ已先提起代位訴訟而獲得確定判決,他債權人得否再另行提起代位訴訟?
通說:同一事件,後訴訟以民訴第249條第一項第7款裁定駁回。
實務:非同一事件。
<同一事件說>
1. 當事人:相同、相反、實質相同。
2. 訴訟標的:相同。 通說:乙對丙的B債權→同一事件
實務:甲的(或丁的)代位權→非同一事件
3. 聲明:相同。(前提:訴訟標的採通說看法)
(二)多數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
1. 多數債權人間為何種共同訴訟類型?
甲說:不須合一確定,普通共同訴訟(55)
乙說:詐害行為應作合一判斷,須合一確定,類似必要共同(56)
丙說:折衷說:實務及通說
判斷共同原因事實時→56(有無詐害行為)
判斷個別原因事實時→55(甲債權人對乙有無債權)
丁債權人對乙有無債權
2. 如債權人之ㄧ已先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訴訟而獲得確定判決,他債權人得否再另行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訴訟?
甲敗:非同一事件,丁可另訴。(因當事人不相同)
甲勝:形成判決,有形成力,詐害行為被撤銷,丁可另訴,但會被判
決駁回。
(三)以承租人及無權占有人為共同被告
承租人→民法第455條
無權占有人→民法第767條
訴訟標的不同,不須合一確定,普通共同(55)。63年第三次民決
(四)訴請確認共有土地之通行權
訴訟標的:甲對A地的通行權。訴訟標的一個,須合一確定,必要共同。
甲說:固有必要,應以共有人全體為被告。
乙說:類似必要,以否認原告主張之共有人為被告。(76年第7次民決)
(五)以主債務人及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甲說:類似必要共同。
乙說:普通共同。
丙說:折衷說:普通共同+證據/主張共通。
(六)以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
甲說:類似必要共同(實務)
1.民法第275條
2.民法第273條
乙說:普通共同(通說+駱)
1.民法第275條
2.民法第276條、第279條、第280條但書
丙說:折衷說(楊)
1. 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55(例:抗辯非債務人)
2. 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56(例:主張共同事項→債務已清償)
(七)公同共有人因共有物起訴或被訴
1. 訴訟標的一個,合一確定→56
2. 訴訟實施權(民法第828條)→法律、契約、全體同意。
(八)回復共有物之訴
甲說:類似必要共同(通說、實務)
1. 訴訟標的一個,合一確定→56
2. 訴訟實施權(民法第821條),分別享有。
乙說:普通共同(姚)
後訴是否違反一事不在理(民訴第253條、第400條)
甲說:同一件事,後訴以民訴第249條第一項第7款裁定駁回。
乙說:應視前訴勝敗而定(通說、實務)
1. 前訴勝:勝及之→不可再提
2. 前訴敗:敗不及之→可再提
(因民法第821條但書規定所致)
邱師:重視紛爭解決一次性
1. 承認默示之訴訟擔當(未起訴之人知悉起訴):民訴第401條第二項
效力及於丙。
2. 訴訟告知使其參加訴訟(未起訴之人不知起訴):民訴第67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