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原則:不被容許的風險。

排除:1.被容許之風險

   2.信賴原則

   3.風險降低

二、實現不被容許之風險

原則:製造前述風險,並且在符合構成要件之結果上實現

排除:1.回溯禁止(第三人故意行為介入)

   .2.反常的因果關係

三、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

原則:危險與結果間之關係,不是構成要件的效力所掌握的範圍,結果不可歸責。

排除:1.規範目的不相干

   2.參與他人故意的危險行為(例如:吸毒)

   3.屬於專業人員的負責範疇

 

實務採相當因果關係說,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ㄧ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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