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票據法 (3)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又稱為受益償還請求權,是指票據上之債權,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時,執票人對發票人或承兌人,對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其利益之權利。

    除執票人所主張之權利的「票據」,必須形式上有效之外,必須具備下列要件:

love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票據變造,係指無變更權人,而變更票據上之簽名以外票據上記載內容而言。

     其效果則規定於票據法第一六條第一項:「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以及票據法第一六條第二項:「前項票據變造,其參與同意變造者,不論簽名在變造前後,均依變造文義負責。」

love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票據者,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並其付款為無條件之有價證券:

(一)票據為完全的有價證券

love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