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司律考試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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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16更新】

99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將於8月14日至16日分別在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及台東5考區同時舉行,於8月16日下午6時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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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98年8月20日召開第11屆第48次會議,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修正案,新制考試將自民國100年開始實施,其考試程序、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及律師及格標準,均將有所變動。
為改進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考選部於95年成立司法官律師考試改進推動小組,經召開10次會議,就二項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錄取(及格)標準詳加討論,於97年12月19日擬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專案報告,報請考試院審議通過。該部嗣據考試院審議結果,研修(訂)司法官及律師二項考試規則,於98年6月15日報請考試院審議,經召開2次全院審查會完成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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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一 憲法

子科目: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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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撤銷
1.
針對違法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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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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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對此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又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係指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均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定。查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並無任何限制役男出境之條款,且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僅授權行政院訂定徵兵規則,對性質上屬於限制人民遷徙自由之役男出境限制事項,並未設有任何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明文,更無行政院得委由內政部訂定辦法之規定,是上開徵兵規則第十八條授權內政部所定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限制役男出境之規定,雖基於防範役男藉故出境,逃避其應盡之服兵役義務,惟已構成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重大限制,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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