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3 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238 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283 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 

       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356 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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