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實質意義的商事法,泛指以企業為對象,而規範其特有生活關係的全部法規;並不冠以「商法法典」者而言。

    例如如英國、泰國、瑞士等國,就法律上形式而言,並無「商法法典」的存在,凡是有關商事的規定,或將之歸併於民法或習慣法內,或編入民法法典,或另行訂立商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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