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事法為單行法
我國採民商合一制度,而將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商業登記法各法,以單行法規為之。沒有特別命名為「商法」的法典存在。
(二)商事法為民事特別法
就商法與民法的關係而言,民法為普通法,商法為民法的特別法,因此,商事法的規定,通常是補充、變更民法的規定,亦即僅就民法上未規定,或其規定不適合商事組織或商事行為之事項,加以規定。
(三)商事法為私法並兼有公法性質
商事法的內容,雖以規範私人之間私權利義務為主,故為私法。但在商事法中,已有甚多公法的規定,例如公司法上之登記程序及各項罰則,保險法中有關保險業的罰則。
(四)商事法兼有任意法與強行法之性質
商事行為有私法自治原則的適用,且應力求活潑、簡便、迅速,故應允許商事法任意約定商事行為之內容,但由於商業主體之組織與財產狀況,與交易安全有關,影響大眾權益,而應以法律強行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任意變更內容,所以商事法兼有任意法與強行法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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