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7/29 12:35

高雄一名擔任模特兒的蔡姓女子,在89年10月間,找上減肥名醫(劉伯恩)看診,服用減肥藥物兩天後暴斃,他因此被控業務過失致死。這起案件一審判決無罪,但高雄高分院認定劉伯恩有過失,二審改判一年徒刑,減刑為六個月,得易科罰金。(林憲源報導)

 

高雄這名蔡姓模特兒為了維持身材,前往台北找上減肥名醫劉伯恩看診,89年10月間,蔡姓女子服用醫師開給她的減肥藥物兩天後,被家人發現在床上呈現昏迷狀態,緊急送醫,急救無效。

 

劉伯恩因此被控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劉伯恩在出庭時指出,蔡姓女子身高170公分、體重65公斤,因為體重增加才找他看診,他是依據衛生署編印的「控制體重秘訣」所載標準,認為蔡姓女子適合減重,而所開給她的藥物是中樞神經興奮劑,不可能造成死亡。並根據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指死者尿液有毒品反應,證明是因為多重器官衰竭長期病變致死,跟醫療行為沒有關係。劉伯恩一審獲判無罪。

 

但高雄高分院二審判決逆轉,判決書中指出,依據衛生署訂定的「國人肥胖治療指引」規定,蔡姓女子身高172公分、體重62公斤,沒有肥胖症狀,劉伯恩具有醫師專業,應該知道蔡女沒有減肥必要,法官並根據高醫檢驗尿液結果,認為無法認定有毒品反應,因此改判劉伯恩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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