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肯定說(P16、楊P5、梁P43、林P77、實務)

1.過去海商法修正案說明,揭示適用本法之船舶為商船及從事漁撈之船舶。

2.海商法,顧名思義,其重點在於商行為。

3.海商法之規定(例:救助、撈救、船舶行為),均屬「藉航海而獲利」之行為,故應視為商行為。

4.國際上立法體例多採開放色彩,亦即英美法系國家及大陸法系國家均認海商法以商業行為為要件,我國不宜劃地自限。

乙、否定說:(張東亮p51)

1.我國未如日本海商法明文限於商業行為。

2.若海商法僅適用於商船,則對於非商船須另訂專法,將造成疊床架屋,有諸多不便,故應有包容性。

3.我國際既採民商合一,則於民法未規定時,應於商法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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