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98年8月20日召開第11屆第48次會議,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修正案,新制考試將自民國100年開始實施,其考試程序、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及律師及格標準,均將有所變動。
為改進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考選部於95年成立司法官律師考試改進推動小組,經召開10次會議,就二項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錄取(及格)標準詳加討論,於97年12月19日擬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專案報告,報請考試院審議通過。該部嗣據考試院審議結果,研修(訂)司法官及律師二項考試規則,於98年6月15日報請考試院審議,經召開2次全院審查會完成審查。
本次審議通過之二項考試規則,主要重點為:
一、考試方式及程序:司法官與律師考試之筆試均採二試,計分第一試、第二試。另司法官考試第三試為口試。
二、應試科目: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應試科目均相同。
(一)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法律倫理)。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二)第二試: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國文(司法官:作文、公文與測驗;律師:作文與測驗)。
三、成績計算及錄取(及格)標準:
(一)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第一試筆試成績不計入考試總成績,第二試筆試與第三試口試成績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第一試筆試成績合計600分,第二試筆試成績合計1000分,第三試口試為100分。第一試筆試擇優錄取全程到考人數33%;第二試筆試錄取標準依需用名額加成10%進入第三試口試,並依應考人考試總成績及需用名額擇優錄取。第二試筆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二)律師考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第一試筆試成績合計600分,第二試筆試成績合計1000分。第一試及第二試筆試均擇優錄取全程到考人數33%。第二試筆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為利新制實施,本部將同步推動命題及閱卷之改進措施,除將預先模擬命題、進行試考、實際評閱,以建立試題範例,對外公布,供應考人作為未來準備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參考外,並將建立應試科目命題大綱、測驗式試題採常設題庫小組方式命題、申論式試題採命題小組方式命題、落實閱卷標準會議、各科目採行閱卷小組方式評閱試卷等措施。
民國100年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新制實施後,本部並將賡續研議採行法官檢察官律師三合一考試,其間將先完成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報請考試院審議後,函請立法院審議,預定於民國103年實施。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ove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